嘉兴人才公寓
      
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嘉兴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和管理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其主要功能是为从嘉兴市外引进的在嘉兴市区工作且在本市暂无住房的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历届生和其他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一、租住对象的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1、从嘉兴市外引进(含本市高校市外生源)到嘉兴市级机关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2、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3、在嘉兴市区无住房。

   (二)从嘉兴市外引进到嘉兴市级机关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居住条件确实有困难(指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人均低于10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源有余的情况下,也可租住人才公寓:

    1、近三年内引进的大学专科以上历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在某领域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市地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4、在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或引进大院名校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5、来嘉兴工作,或投资、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

    6、在嘉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7、经批准的其它特殊人才。

二、免费入住对象的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

1、来嘉兴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嘉兴市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有关落户、档案托管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嘉兴人才公寓开发公司签订免费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2、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提供1个月以内的免费入住;硕士及以上毕业生提供2个月以内的免费入住。

    3、上述对象免费入住期间或期满后,若在嘉兴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凭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在签发之日起的3日内到嘉兴人才公寓开发公司办理租住手续;若到外地就业的,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三、人才公寓的管理

嘉兴人才公寓开发公司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单位或个人租住公寓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手续、租金的收取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才公寓开发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包括人才公寓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申办程序

    1、符合租住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或凭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向嘉兴人才公寓开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嘉兴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租住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市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各类人才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提供申请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经嘉兴人才公寓开发公司核准后,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在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后,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租住协议;  

3、用人单位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由人才公寓开发公司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4、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三条 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分为单身公寓房和双人公寓房两类。单身公寓房每套租住1人,双人公寓房每套可租住1人,也可两人合租。

2、租金定价结合入住毕业生的的经济状况和人才公寓运作成本二方面因素,并按低于嘉兴市区市场价格的原则核定基准价。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按逐年提高、分档计算的原则、同时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确定,2005年由市政府核准,自第二年起由市人才公寓开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32005年租金基准价:

1)单人公寓房租金基准价为150/月;

2)双人公寓房单人住租金基准价为220/月;

3)双人公寓房两人住租金基准价为250/月;

4)应届毕业生第一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3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2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标准以当年基准价为标准确定。

5)历届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人才的租金标准以高于应届毕业生租金标准20%的原则确定。

4、租金由承租人或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租住人员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四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2)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违反租住协议的。

    第五条 其他

    市财政局、人事局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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