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才公寓
 

          入 住 须 知                   


  

  ●租住对象的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1、从嘉兴市外引进(含本市高校市外生源)到嘉兴市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2、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3、嘉兴市区无住房。
     (二)从嘉兴市外引进到嘉兴市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居住条件确实有困难(指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
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人均低于10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源有余的情况下,也可租住人才公寓:
      1、近三年内引进的大学专科以上历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在某领域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市地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高级经
  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4、在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或引进大院名校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5、来嘉兴工作,或投资、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
      6、在嘉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7、经批准的其它特殊人才。

  ●申办程序  

      (一)符合入住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或凭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向嘉兴人才公寓建设开发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嘉兴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租住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市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各类人才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提供申请人学历证书、户
  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经嘉兴人才公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核准后,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在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后,
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租住协议;   
  (三)用人单位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由人才公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
续;
     (四)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人才公寓分为单身公寓房和双人公寓房两类。单身公寓房每套租住1人,双人公寓房每套可租住1人,也可两人
合租。
  (二)租金定价结合入住毕业生的的经济状况和人才公寓运作成本二方面因素,并按低于嘉兴市区市场价格的原则核
定基准价。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按逐年提高、分档计算的原则、同时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确定,2005年由市政府核准,
自第二年起由市人才公寓开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三)租金基准价:
  1、10平方米公寓房租金基准价为185-220元/月;
  2、15平方米公寓房单人住租金基准价为270元/月;
  3、应届毕业生第一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30%左右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20%左右的优惠,第
三年租金标准以当年基准价为标准确定。
  4、历届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人才的租金标准以高于应届毕业生租金标准20%的原则确定。
   (四) 2005年租金标准:  

      10平方米公寓房A\B幢  应届毕业生130/月;历届毕业生55元/;C幢  应届毕业生155元/月;历届毕业生85元/月; 物业管理费10元/月。

  15平方米公寓房  应届毕业生190/月;历届毕业生3元/月;物业管理费15元/月。  

  ●履约保证押金

  办理入住手续时,需缴纳一定数额履约保证押金,约为3个月租金、每人100元水电费和房屋家具设施保证押金。

  交纳押金、保证金的目的,一为确保租金、水电费按期缴纳及履行义务;二为确保房屋及家具设置无重大损坏。

退租时无拖欠租金、水电费、无损坏房屋及家具设置,履约保证押金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第四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违反租住协议的。

 

 

                                                     嘉兴人才公寓综合管理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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