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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当您看到这篇文章时,我们刚刚办结了一起历时三年的跨四国百万级涉外贸易追款案件。柬埔寨客商林先生专程从金边飞抵昆山,将锦旗送到我们手中。他说:"三年了,我无数次怀疑这笔钱还能不能追回来,是何律师团队让我没有放弃。"这份信任,重若千钧。
作为一家深耕涉外法律服务和商事争议解决的律所,我们每年处理大量账款追索案件。今天,我想借这个案例,向您分享一套我们打磨多年的办案方法论——"天时、地利、人和" 。这套方法论无关玄学,而是我们总结出的、可复制的回款实战框架。无论您是正在经历账款困扰,还是希望防患于
苏州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精确划分为9个四级案由,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三者合计占苏州基层法院建工收案的80%以上。 是否需要请律师,不取决于"标的额大小",而取决于你的证据链完整度、合同效力状态和对方是否已准备质量反诉——这三个变量中有一个失控,自行起诉的败诉率会陡增到60%以上。
在建筑行业,尽管法律明令禁止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但这些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对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来说,工程回款是合同履行中的关键。实际施工人往往在工程前期垫付了大量费用,若无法按时获得工程款,可能连工人工资都难以为继。包工头要工程款的方式,咨询13912602278.
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说来说去,大部分人还是混淆客观的实际施工和法律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一般人都以为,无论是我挂靠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还是从他人承包的工程中转包过来的二手、三手工程,只要我实际施工了,我就是实际施工人。但如果仅凭这个概念,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因,去法院起诉工程总发包方,甚至建设方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
在城镇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的背景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问题成为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
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指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一般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是判断合同责任主体的核心标准。案例事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专业分
从"讨工程款"到"拿到钱",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涉及诉前准备、立案材料、证据组织、财产保全、庭审要点、判决执行等六大环节。本文以操作手册的形式,逐一给出每个环节的实务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帮助建工律师和分包企业完成从零到一的代位权诉讼全流程。电话:13912602278
实际施工人在面临总包人欠款时,常常纠结于是否将"代位权诉讼(告发包人)"与"工程款纠纷(告总包人)"合并起诉。本文系统梳理合并起诉、先后起诉申请合并审理、只打代位权、同时起诉加中止四种方案的法律可行性与实务利弊,帮助实际施工人选对最优程序路径。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直接诉发包人)与第44条(代位权)是实际施工人的两条核心维权路径,但两者在适用主体、举证责任、可追偿范围、保全效果、优先受偿权等维度差异巨大。本文通过条文对照和场景推演,揭示第44条对合法分包人的三大特殊优势,并提供"以第44条为主位、第43条为备位"的复合诉讼策略框架。